欢迎报考河南警察学院
河南警察学院
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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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河南警察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河南省公安厅、教育厅、教育考试院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南警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河南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遵循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校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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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学校全称:河南警察学院,英文名称:Henan Police College。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1788,学校河南代码:6140。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大学本科。
第八条
办学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龙子湖东路1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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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考试院的领导下,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办法,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河南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院的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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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河南警察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纪检监察督查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河南警察学院纪委具体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监督电话0371-56817068)。
第五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
第十三条
(一)公安专业及专业方向: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警务指挥与战术、经济犯罪侦查、公安管理学、治安学(公安法制方向)、涉外警务、反恐警务、侦查学(生态环境警务方向)。(二)非公安专业:法学。第十四条
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根据河南省公安机关补充警力需求预测,经政策主管部门批准编制生源计划。公安专业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上报省公安厅、教育厅审核通过后,通过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网站、招生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报考公安专业的资格条件和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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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参加2023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河南(本省户籍)考生,志愿报考河南警察学院公安专业的,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三)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四)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五)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1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八)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第十七条
报考河南警察学院公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公安厅统一组织的公安院校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其中一项不合格的,不予录取。(一)政治考察。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关于做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政治考察由省公安厅政治部部署指导市、县公安机关实施。政治考察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参加公安院校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二)面试。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想意识、思维表达能力、身心条件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学院将对考生开展心理素质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辨识考生的重要参考。面试现场实行全程录像。(三)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2.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²)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3.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4.色觉:无色盲,无色弱。5.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对考生身高、体重、面容、外观、血压、视力、色觉、听力和嗅觉等重点项目,由体检医师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范进行现场检查。体检现场实行全程录像。(四)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1.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2.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3.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4.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以上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体能测评使用全自动高速体能测评摄录系统,实行全程录像。第七章 报考非公安专业(法学专业)的资格条件 ●
第十八条
参加2023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河南省考生,志愿报考河南警察学院法学专业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三)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四)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五)普通高级中学毕业;(六)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第十九条报考法学专业的考生无须参加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第八章 录取规则 ●
第九章 入学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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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令第41号规定,新生入校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将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章 收费标准和奖励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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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以及书本费等。按照河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侦查学、治安学、警务指挥与战术、经济犯罪侦查、公安管理学、治安学(公安法制方向)、涉外警务、反恐警务、法学专业4400元/生/年,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侦查学(生态环境警务方向)专业50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暂定为四人间1000元/生/年,如遇政策调整,按照政府最新政策执行。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按学年预收教材费,教材费在学年结束时,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综合表现优异的,经评定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育警铸剑奖学金;贫困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入学,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育警铸剑助学金等资助措施。资助标准为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学院奖学金一等2000元/生/年,二等1000元/生/年,三等500元/生/年;育警铸剑奖学金1000元/生/年;国家助学贷款≤12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一档4000元/生/年,二档3300元/生/年,三档2600元/生/年;勤工助学岗位工资一档300元/生/月,二档240元/生/月,三档200元/生/月;学费减免一等3000元/生/年,二等2000元/生/年,三等1000元/生/年;育警铸剑助学金1000元/生/年。
第十一章 毕业与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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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对在校期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河南警察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相应学科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根据人社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97号)、《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文件精神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公安专业学生在毕业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且符合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统一招警考试报名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试,经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合格的择优录用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非公安专业(法学专业)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政策自主择业。第十二章 联系方式 ●
第三十四条
咨询电话:0371-56817119 56817120
电子邮箱:jyzsb@hnp.edu.cn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东路1号
邮 编:450046
学院官网:www.hnp.edu.cn
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s://xgxt.hnp.edu.cn/zswz
学院官方微信公众账号:河南警察学院、河南警察学院学警时光
第十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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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河南警察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河南警察学院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招生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河南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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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河南警察学院
编辑丨张安玉
审核丨徐琦
来源丨河南警察学院
编辑丨张安玉
审核丨徐琦
签发丨陈显君